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四十条
第五章 承认签证
第四十条
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称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应当取得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外国船员适任证书的承认签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承认签证
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称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应当取得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外国船员适任证书的承认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