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特免证明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办理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但船长或者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特免证明的理由。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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