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特免证明

第三十六条

办理特免证明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办理理由;

(二)船舶名称、航行区域、停泊港口;

(三)拟办理签发对象的资历情况;

(四)相关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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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