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三章 适任考试第三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日内公布成绩。适任考试成绩自全部理论考试和评估成绩均合格之日起5年内有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