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 / 第三节 特殊类型船舶船员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四条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等特殊类型船舶或者极地水域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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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