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 /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二十二条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低一级职务的适任考试,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低一级职务的适任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对通过适任考试的,应当签发其相应的适任证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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