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