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六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 /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六条
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除提交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 /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除提交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