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五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 /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五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按照第十九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除第(七)(九)(十)项外的材料;按照第二十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除第(七)项外的材料,及经过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证明材料,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提交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材料。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 /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按照第十九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除第(七)(九)(十)项外的材料;按照第二十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除第(七)项外的材料,及经过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证明材料,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提交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