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三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 /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三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取得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三)身份证件;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五)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六)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七)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八)船员服务簿;

(九)船上见习记录簿;

(十)适任考试合格证明;

(十一)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