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一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 /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一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四)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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