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保荐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保荐人业务资格三个月至三年的监管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业务资格: (一)伪造或者变造签字、盖章; (二)重大事项未报告、未披露; (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审核注册工作; (四)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保荐代表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三个月至三年不受理其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严重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存在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三个月至三年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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