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交易所在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以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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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