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交易所在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以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交易所在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以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