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将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时,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同步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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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