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四十五条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