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算。 招股说明书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三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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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