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特别是尚未盈利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前款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特别是尚未盈利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前款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