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四十一条发行人应当披露募集资金的投向和使用管理制度,披露募集资金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的贡献、未来经营战略的影响以及发行人业务创新、创造、创意性的支持作用。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