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四十条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