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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