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三十九条发行人应当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精准清晰充分地披露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核心竞争力、业务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