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充分披露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针对性披露科技创新、模式创新或者业态创新情况,以及对新旧产业融合的促进作用,充分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分析等信息。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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