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以及其所在机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确认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无异议,信息披露文件不因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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