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制定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规则,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编制要求、披露形式等作出规定。 交易所可以依据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信息披露细则或指引,在中国证监会确定的信息披露内容范围内,对信息披露提出细化和补充要求,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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