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章 注册程序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建立全流程电子化审核注册系统,实现电子化受理、审核,发行注册各环节实时信息共享,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