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建立全流程电子化审核注册系统,实现电子化受理、审核,发行注册各环节实时信息共享,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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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