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可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可以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意见。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质量现场检查以及对保荐业务、发行承销业务的常态化检查制度。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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