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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