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已过有效期的,发行人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荐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交易所应当对上述事项及时处理,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事项影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应当出具明确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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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