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注册程序第二十四条中国证监会的予以注册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