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中国证监会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发行人现场检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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