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七条
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 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 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