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六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依法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 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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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