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六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依法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 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依法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 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