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三章 中央资金管理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不得截留、挤占中央投资或挪作他用。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中央投资被截留、挤占或挪用,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单位发现中央投资被截留、挤占或挪用,应及时向有权处理单位报告。

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范围的车购税用于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按相关规定执行。要严格按规定层级、范围和程序进行资金整合,不得以资金整合名义违规挪用资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贫困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脱贫攻坚要求积极落实交通扶贫项目。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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