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创新手段,综合利用内业数据检查、遥感影像核查、实地检查等各种方式方法,认真履行本省(区、市)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职责,并指导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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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