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创新手段,综合利用内业数据检查、遥感影像核查、实地检查等各种方式方法,认真履行本省(区、市)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职责,并指导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创新手段,综合利用内业数据检查、遥感影像核查、实地检查等各种方式方法,认真履行本省(区、市)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职责,并指导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