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 难以在原有包装、标签上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可采用在原有包装、标签的基础上附加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办法进行标注,但附加标识应当牢固、持久。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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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