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 难以在原有包装、标签上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可采用在原有包装、标签的基础上附加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办法进行标注,但附加标识应当牢固、持久。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 难以在原有包装、标签上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可采用在原有包装、标签的基础上附加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办法进行标注,但附加标识应当牢固、持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