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