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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