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遵守本办法。 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