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九十八条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八条

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项目管理机构应统一指挥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并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项目质量安全事故按一般、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进行处理。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在事故发生后三个自然日内报告商务部。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事故处理,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发生重大或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商务部报告。商务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发生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商务部报告。商务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十二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并根据国务院决定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在九十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并向国务院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批复后执行。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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