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八十三条

第十一章 中方代建项目检查和验收

第八十三条

项目工程验收应由验收专家组按以下规定程序进行: (一)合同履约专项核查。 对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投资控制责任包括现场技术洽商与变更审批、人员和劳务管理的合规性管理等进行专项评定。 合同履约存在严重缺陷或问题致使不能确认其工程质量结果的,应中止验收。 (二)施工技术资料核查。 全面审阅验收范围内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设备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和检测试验报告;施工试验记录;施工记录;技术复核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自检和检查记录等。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存在严重缺陷或问题致使不能确定其工程质量结果的,应中止验收。 (三)复核确认。 对于已经工程已隐蔽部位或此前已经中期验收部分的验收结论予以复核确认,必要时,可进行破损检查和检测。 (四)实测检查。 通过抽查和核对、观感评定和实测实量相结合,按项目划分方式分级验收并评定等级。对于有特殊需要的项目,应提高抽查率。 (五)作出验收结论。 综合上述检查验收结果,依据本办法规定,按照“集体讨论、一致意见”的原则作出验收结论。特殊情况有保留意见但不影响作出验收结论的,应在验收结论中将保留意见予以充分披露。 (六)报告验收结果。 应向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全面汇报验收工作情况和验收结果。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会同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向项目管理机构专题报告。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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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八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