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中方代建项目进度管理
第五十七条
项目施工期间,除以下情况外,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自行暂停项目部分或全部的施工: (一)由于本办法规定的业主责任或不可抗力风险导致不能继续施工的; (二)为应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需要暂停项目某一部分或全部施工的; (三)发现勘察设计或施工质量问题,继续施工可能会导致更大损失的。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向项目管理企业提出部分停工或停工申请,说明理由以及恢复施工时间或条件,经批准后暂停施工。 在暂停期间,工程总承包企业应进行保护、保管,保证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不产生变质、损失或损害。 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向项目管理企业提出复工申请,经批准后恢复施工。 项目管理企业为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也可以主动向工程总承包企业下达停工令,明确停工理由及恢复施工时间或条件。 项目管理企业应将全部停工及超过七天以上的部分停工事项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