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中方代建项目管理

第四十六条

除受援方负责已建成项目的运营管理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已建成移交的项目提供长效技术支持。 对于受援方需要中方在项目建成后继续提供必要援助合作支持的,商务部可在立项阶段与受援方商定援助合作安排,在立项协议和对外实施协议中规定,由项目管理机构一并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组织实施。 对于超出援助合作以外的长效技术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竣工移交前与受援方就合作内容、服务期限、实施方案和费用承担通过商业合同予以确定。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