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中方代建项目管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提前一个月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中期验收申请并联名附交自检中期报告。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项目中期验收并由验收专家组出具中期验收报告。结论为合格的中期验收报告是确认项目阶段性实现合同约定目标并准予进入后续施工的依据。 在不影响中期验收的情况下,经项目管理企业批准,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提前适度进行后续施工。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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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