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中方代建项目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企业根据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交的开工申请,确认所有施工前准备工作完成、开工所需人员、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入场,满足开工条件后书面下达开工令并书面通知受援方,同时报项目管理机构和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开工令是正式起算项目合同工期的依据。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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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