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中方代建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对项目深化设计进行自检或审查,重点包括: (一)确认设计内容符合批准的立项建议书、对外商定的方案设计和工程勘察结果; (二)确认设计深度达到合同约定,无重大缺漏项; (三)确认设计技术规范、标准适用准确; (四)确认配套工程量清单、投资概算满足后续实施或工程招投标要求; (五)确认主要设备材料技术规范书内容完备、明确,可以据以进行设备材料选型,且无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的违规情况。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根据项目管理企业的审查意见,对深化设计进行修改,并提交项目管理企业审查批准。 对外实施协议对受援方审查深化设计有规定的,项目管理企业应将经内审或审查批准的深化设计文件提交受援方审查,完成必需的对外审查确认手续。 项目管理企业应在完成上述深化设计内部审查和对外审查程序后,将最终审定的深化设计文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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