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中方代建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建设场址的工程勘察,并在启动项目后续设计前及时将工程勘察报告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提前拟定项目建设场址和建设边界范围内的工程勘察方案,充分采用勘探、测量、试验等必要技术措施实施工程勘察,并按行业要求编制工程勘察报告,全面准确反映建设场址的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情况,作为开展下一阶段项目设计工作的技术依据。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