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国家机关和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和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