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