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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