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按月或者按季抄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实际取水量、退水量或者实际发电量,一式二份,双方签字认可,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和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各持一份。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字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查验,记录存档,并当场留置一份给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