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退)水量: (一)未安装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二)取(退)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伪造取(退)水数据资料的。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退)水量: (一)未安装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二)取(退)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伪造取(退)水数据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