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退)水量: (一)未安装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二)取(退)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伪造取(退)水数据资料的。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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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