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