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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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